問題列表


問1.我的親人於較早前不幸過世,在甚麼情況下遺體會被送往衞生署法醫服務管轄的公眾殮房作死因調查?

答1.一般而言,遺體若於發現現場或於送抵急症室時證實死亡而死亡原因不明或屬非自然個案,遺體均會被移送至公眾殮房。此外,如死亡個案有可疑或死者是在 羈留期間死亡,遺體也會送往公眾殮房處理。所有在公眾殮房處理之死亡個案均須向死因裁判官作出呈報。 (參見附錄 — 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問2.警方安排我前住公眾殮房辦理辨認遺體,有甚麼事項我須要注意?

答2.警方會聯絡死者的親屬安排日期及時間到其中一間公眾殮房辦理辨認遺體手續。屆時,請帶同死者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有相關的醫療文件(如醫院的出院摘要、 主診醫生的信件等)前住公眾殮房以便辦理辨認遺體手續。 (參見 — 各公眾殮房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問3.辨認遺體的手續及過程如何?

答3.一般情況下,辦理辨認遺體的手續會於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進行,請依照警方安排的日期及時間到達公眾殮房,並聯同負責死者個案的警務人員到接待櫃檯辦理登記手續。

接待櫃檯的殮房職員會要求你填寫表格,以提供「死者資料 」表格作登記用途,並詢問你會將遺體「土葬」或「火化」。如欲將死者遺體交由政府代為收殮,請通知殮房職員。

登記後,請於公眾大堂等候與法醫科醫生會見。會見期間,法醫科醫生會向你詢問死者的病歷和臨終情況。在會見法醫科醫生後,你需要正式辨認遺體以確認死者身份,並會獲發一份 「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及一份「領回遺體證明書」,以供日後領取殮葬所需文件及領回遺體之用。該等證明書務須妥為保存。 (參見 — 「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樣本 「領回遺體證明書」樣本)

問4.我不希望遺體進行解剖,應如何申請?

答4.遺體是否須要進行解剖,裁決權在於死因裁判官。如欲向死因裁判官申請豁免屍體剖驗,你必須在會見時通知法醫科醫生。

一般來說,如醫學上的死因或死亡情況並不明確,死因裁判官不會豁免屍體剖驗。如個案顯示屬自然死亡,請提供足夠的醫學文件,以協助法醫科醫生就死者醫學上的死因作出意見供死因裁判官考慮。

問5.安排殮葬需要什麼文件? 其中包括「死亡證」嗎?

答5.辦理遺體殮葬需要一份由死因裁判官簽發的「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俗稱 「葬紙」)。(參見 — 「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樣本 )

該文件經從死因裁判法庭帶回公眾殮房後,通常可於下一工作日的下午3時後在公眾殮房的接待櫃檯領取。你或獲你書面授權之人士須帶同在辨認遺體時獲發的「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正本前往領取。(參見 — 「領取殮葬文件證明書」樣本)

俗稱「死亡證」的「根據生死登記條例規定而備存的死亡登記紀錄內一項記項的核證副本」是由入境事務處轄下的生死登記總處負責簽發的。「死亡證」並不需要用於辦理遺體殮葬事宜上。

對於已向死因裁判官呈報之死亡個案,「死亡證」須經死因裁判法庭裁決死因後方獲簽發。所有與簽發該文件有關之事宜,請直接向生死登記總處查詢 (地址: 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電話:2867 2784)

問6.領回遺體的手續如何?

答6.辦理領回遺體的辦公時間為每日(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上午8時至下午5時。親屬可自行安排於上述時段內領回遺體。一般來說,獲死因裁判官豁免剖驗的遺體最早可以在領取 「批准屍體埋葬/火葬證明書」時一同領回。需要進行屍體剖驗的遺體將於下一個工作天的下午方可領回。

領回遺體時,已登記的死者親屬必須帶同在辨認遺體時獲發的「領回遺體證明書」正本親身到公眾殮房辦理手續,並於領回遺體後在該文件上簽署作實。 (參見 — 「領回遺體證明書」樣本)

問7.如何索取屍體剖驗報告的副本?

答7.按《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法醫科醫生擬備的「屍體剖驗報告」須直接提交死因裁判官。如欲索取屍體剖驗報告的副本,請直接向死因裁判官申請。(地址: 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電話:3916 6204)。

問8.公眾殮房提供的服務收費如何?

答8.公眾殮房提供的服務全屬免費。 請注意,公眾殮房職員均為政府僱員,不得接受任何金錢(包括「利是」)或禮物的餽贈,亦不得就你對商營殯儀服務的選擇提供意見。任何人士如向殮房職員提供利益,可遭檢控。如發現或察覺任何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的行為或有任何人士聲稱需要閣下付出或可以安排閣下提供金錢或禮物以換取公眾殮房的特別安排、優待或方便,請直接向廉政公署舉報 (電話 :2526 6366

問9.是否有機構提供喪親輔導服務?

答9.請與各以下志願機構聯絡: